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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73: 無標題 (1)7569: 1夜簽8槍決令 依法行政很平靜 (4)
7639: 無標題 (1)7555: 無標題 (3)
7619: 房屋漏水的問題 (4)7537: 無標題 (1)
7618: 民事法,夫妻財產制相關問題 (16)7530: 無標題 (6)
7617: 過失犯能否成立加重結果犯 (25)7526: 無標題 (6)
7613: 主機在美國就沒問題? (3)7523: 物品價格不標價 (8)
7601: 無標題 (1)7521: 無標題 (0)
7595: 對抽菸的人主張正當防衛. (3)7519: 土地問題 (4)
7594: 無標題 (1)7513: 關於車禍事故的法律問題...(請求協助) (9)
7592: 同意你性交,不同意你用按摩棒 (2)7498: 請懂法律的貴人幫幫忙(懇請拜託) (9)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18(四)20:46 ID:fycHQrUc] No.7673 [回應]
今天發生一件車禍對方是汽車我是機車
當時是前方的汽車並無打右轉方向燈但是他要右轉
我在後面當時車速4~50左右由於他未打方向燈
我以為他是直行當他減速時我來不及迴避撞到對方車子的左後方人就摔了出去人有一點小擦傷不嚴重
後來我起身後趕緊想拿起在後車箱的電話連絡家人
於是扶起了我的機車(我有移動車子
當我在跟我的家人講事情發生的經過說到了對方沒有打方向燈由於我講的太大聲了所以對方發覺到趕緊跑去開燈
當我注意到要拍照的時候已經來不及了
在做筆錄時對方說他那台車是新車 Honda Fit
處理的方式要叫保險公司來談
由於附近沒有監視器目擊者也找不到了
如果我宣稱我手上有他沒開方向燈的證據(其實沒有
來跟他談他也要付一點責任的話可行嗎?
然後如果我要付全責的話保險公司他們大概怎麼算的(好讓我有個底..
車子損傷的部位有保險桿擦傷跟後門鈑金凹一塊(大概A4大小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18(四)22:10 ID:j/V6Npf.] No.7674  
>如果我宣稱我手上有他沒開方向燈的證據(其實沒有)來跟他談他也要付一點責任的話可行嗎?
有難度.
>估價
車廠維修價.覺得貴可舉反證.

檔名:1268580899281.jpg-(492 KB, 1280x1024) [以預覽圖顯示]
492 KB過失犯能否成立加重結果犯 名稱: 無名氏 [10/03/14(日)23:34 ID:L1QFuZiE] No.7617 [回應]
加重結果犯的要件之一
須故意犯罪
我個人是認為這個要件可能擋掉過失犯可能成立加重結果犯的可能........
但書上不是這樣子寫...
針對有預見的有認識過失仍得適用加重結果犯
這到底是怎麼回事??
有回應 18 篇被省略。要閱讀所有回應請按下回應連結。
無標題 名稱: 不良教師 [10/03/16(二)16:30 ID:uzKO5b6s] No.7661  
>>這是什麼鬼邏輯orz

你的回答就相當於
我問你怎麼知道這條河流裡面有砂金
你說砂金含量很少,所以這條河流裡面有砂金一樣XD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16(二)17:01 ID:0o5n95uo] No.7662  
....
有認識過失跟未必故意之間的畫界依"容忍理論"來看
行為人認識構成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 而內心也不反對此等事實的發生 就是未必故意
內心不接受此事實 或希望此事實之不發生 則欠缺故意

但是老師只是說在遺棄的情況下 發生認識其犯罪事實發生的可能性 而內心也不反對此事實的情況可能性蠻大

不知道這樣可不可以@@ 

假如真還是不懂 只好請你親自去問許玉秀老師了...
我只是學生 這方面沒多研究 整體來看還是要問本人才知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16(二)18:45 ID:SPcbRr66] No.7666  
>>No.7662
了解,就是間接故意的認定標準和通說不同
導致引起會出現不同的結論
無標題 名稱: ~原~PO~ [10/03/17(三)00:59 ID:6uKCvEOA] No.7669  
>>No.7662
要怎麼連絡許玉秀老師XD

我現在的想法是
17條的能預見是客觀上能預見

但加重結果犯要的故意是在主觀上的故意
但14條分為無認識過失 有認識過失(未必故意 也就是含有故意的成分)

所以認為 有認識過失 是可以成立加重結果犯

但不良教師舉的失火罪173 2項 引發 燒死在屋內的路人甲
這又是過失 + 過失 所造成的加重結果
所以也認為14條第1項 也能造成加重結果

但這種加重結果又因罪刑法定原則,不能論加重結果犯
所以可能要依想像競合(一行為犯數法益)(應該不會是法條競合吧@@?)

來處罰

但這種處理方式,又會和有適用加重結果犯的處罰造成不公平
(都是加重結果 一個是過失致死(想像競合) 一個是直接論加重結果)

所以會造成不公平的現象
屬立法之漏洞(個人文筆不太好.....只能這樣子形容QQ)

但至少在作答時也有個方向可以寫就是了....
如果有錯的地方請糾正一下....我個人也才剛學刑法大約半年
但實際是1年,前半年跟本就是...有看沒有懂
無標題 名稱: 不良教師 [10/03/17(三)06:31 ID:ydLuoHmA] No.7670  
>>但不良教師舉的失火罪173 2項 引發 燒死在屋內的路人甲

這例子是我舉的嗎,囧
而且縱火罪並沒有加重結果犯喔......
無標題 名稱: 不良教師 [10/03/17(三)08:33 ID:mp2qfQVQ] No.7671  
從新整理一下

證明:加重結果犯沒有故意+故意

假設加重結果犯可以成立故意+故意
則加重結果犯可以看成兩個故意犯罪,其結果比單獨兩罪更重
這是結合犯的定義,所以可以推導出故意+故意的加重結果犯也就是結合犯*1

又加重結果犯的定義是犯罪各階段所處罰的輕重不同
因為加重結果犯所處罰的輕重是針對同一犯罪的不同階段,所以故意+故意的兩個故意必須是同一故意*2
結合犯的定義是兩犯罪相結合成立另外一個更重的罪,則兩個相同故意結合是否可以成立結合犯,很明顯兩個相同故意不可能結合成更重的結合犯*3

從2,3可以知道故意+故意的加重結果犯不可能是結合犯*4

從1,4得知,故意+故意的加重結果犯既是結合犯,又不是結合犯,兩者互相矛盾,所以假設錯誤,因此不可能會有故意+故意的加重結果犯 Q.E.D
-----------------------------------------------
我數學系畢業的XD
無標題 名稱: 原PO [10/03/17(三)12:28 ID:6uKCvEOA] No.7672  
>>No.7670
沒關係 我當是你舉的

民事法,夫妻財產制相關問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14(日)23:51 ID:RHbY0v0c] No.7618 [回應]
家父以前因為幫他妹妹(就是我姑姑)當買屋時的保證人
後來我姑姑付不出錢而導致家父必須負責賠償短缺的部份
結果我們家原本自己就有房子的貸款,再加上姑姑的那份
結果大概5年前家父因過度操,勞導致急性心肌梗塞而從鬼門關前走一遭
雖然後來很幸運有救回來,但現在已經是洗腎病患
基本上他剩下的人生大概都只能休養而無法繼續賺錢
而這個還債的爛攤子就繼續堆到家母身上

原本是因為家父名下無任何財產,所以銀行無法討回我姑姑那部份的債款
結果他們就把債權轉賣給民間的債務公司
那些公司想當然爾買了債權就是要來告我們來討錢的
但是他們竟然因為家父名下無財產
而我家目前這棟自己在住的房子是登記在家母名下
(從頭到尾一開始買的時候就是登記在家母名下)
而打算要求我爸媽去辦理夫妻財產分離制
這樣他們日後可能就得以主張那棟房子有一半是家父付出辛勞的,所以家父有權在財產分離時分到一半(?
進而可以對我們家這棟房子進行假扣押或是求償
基本上家裡的經濟情況已經很差了,只要他們贏了我們家大概也完了

訴狀上寫的洋洋灑灑拐彎抹角,其實我們也看不太懂
可是竟然要要求因為家父名下欠債,而把腦筋動到家母名下的房子上
而去要求強制我爸媽申請夫妻財產分離制
並且在分離財產時把本來就從頭到尾都是在家母名下的房子的產權
分一半到家父名下
請問這種情況合理嗎?我們該如何應付?
有回應 9 篇被省略。要閱讀所有回應請按下回應連結。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15(一)12:51 ID:nmcnrNcg] No.7640  
>>No.7635
什麼法院也不說 貼的網址又不能連 而且還不是政府機關的網站 是怎樣
中華民國司法院就有法學資料檢索系統 你不會去那裡找嗎
http://jirs.judicial.gov.tw/Index.htm
修正後再回來
看來是差不多了...謝謝大家的回答... 名稱: 原po [10/03/15(一)15:50 ID:7so2fCD.] No.7642  
感謝不良教師的解說和樓上的網址
去看了那兩個案例...,還有我媽有去找律師諮詢
結果的確都是幾乎完全輸定
等他們第一審法官判定後,之後應該就會馬上上訴申請扣押了吧...
而脫產...身邊可能沒有可以這樣配合我們的對象了吧
而且也有機會被追回,可能也不打算走這步了

看來可能要去睡火車站了...
---
想到就想哭
明明那不是我爸媽的債務啊...
親朋好友倒過來,換我們家倒掉,繼續連累其他借我們錢的親朋好友
這是多麼諷刺的惡性循環...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15(一)19:53 ID:WR2FTiyc] No.7643  
民間俗話
第一笨的人就是幫別人作保的人
無標題 名稱: 不良教師 [10/03/15(一)22:56 ID:O//r7qzc] No.7647  
這講起來也蠻心酸的
通常你和討債公司好好協商,看是要分幾年償還也好,一點一滴總是會還完的
討債公司也是會怕你們脫產阿......

不然這個方法你參考看看
1,你父母親離婚
2,進行財產分配,因為你媽那邊一定沒有現金,所以等於你媽欠你爸錢,房子還是保留在你媽名下,兩者協商分幾年償還(看是要20年還是30年...)
3,協商結果上法院公證
4,你爸一定要搬離你家,兩人要分開生活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16(二)17:46 ID:JjAsvxX.] No.7663  
對了,你母親的工作是什麼性質?穩不穩定?
公務員性質的穩定工作,比較容易讓債主同意分期還款.
無標題 名稱: 原po [10/03/16(二)19:20 ID:y5XGhfRQ] No.7667  
家父上次大病過後已經沒啥戰力了,現在是個洗腎病患
如果離婚他大概就...

呃...家母是...商業...
薪水異常不穩定,所以大概...很難談orz
不過聽說這種民間債務公司跟銀行買爛帳都是以2、3成之類的低價買到
所以想辦法弄到和解分期還5成不知道對方會不會接受
---
對了今天上課到一半忽然想到
如果和解或是分期還或是假扣押可能都還好(至少房子還在)
但是如果房子被扣押或甚至被拍賣的話可能就要睡火車站
但是忽然想起
>第1011條: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這條對方引用的法條中,是否有絕對的前因後果關係?
也就是說是否對方一定要"已經扣押"我們家的財產(房子)後仍無法受清償,才能申請夫妻分別財產制?
要是是的話,那下禮拜要開庭,該不會這禮拜馬上就來申請扣押吧orz
因為我看過訴狀很簡單的就只有一點訴求,就是要求法院強制讓我爸媽變成分離財產制
但是如果一定要建立在"已經扣押"財產的情況上
先來扣押房子就變成前置程序...這樣連和解什麼都別想了...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16(二)21:12 ID:PsnQq8oE] No.7668  
>>No.7667
其實我想你家的狀況應該比你知道的更嚴重
如果已經進入訴訟程序的話
司法事務官應該會提醒你們辦破產申告
我想辦理破產才是合適的作法
應該也是債權人最怕的
請不要對破產有負面成見或害怕
因為大家都知道很多都是被陷害的

檔名:1268622851120.jpg-(425 KB, 560x800) [以預覽圖顯示]
425 KB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15(一)11:14 ID:e5hJAuNY] No.7639 [回應]
原本我們一家人是住在一起的
但我母親與我姐長期不睦
因此我姐搬出去自己住了
我姐與我母親雖為血親關係 但是戶籍地是分開的(不知道該怎麼解釋)


我常常與我姐用電話聯絡慰問
也知道他的經濟狀況不是很好

結果有錢莊的人說我姐與他們借了很多錢
「要是你姐不出面的話就要你們代償」
錢莊是這麼說的
而在上個禮拜就已經聯絡不到他的我
才知道自己姐姐借錢後就跑路了(而且還跟我借錢...)

我想請問各位...
因為是我姐欠的錢 我們一家都不想幫他還
這些債是否可以用法律途徑來拒絕償還??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16(二)17:59 ID:JjAsvxX.] No.7665  
法律上本來就不可以向你們要.欠債的是你姐.
但是地下錢莊不吃這一套的.

檔名:1268497862994.jpg-(97 KB, 450x482) [以預覽圖顯示]
97 KB對抽菸的人主張正當防衛. 名稱: 無名氏 [10/03/14(日)00:31 ID:WiZg9LBs] No.7595 [回應]
我知道正當防衛的問題老梗了,舊文我也爬了.
我知道正當防衛要對應"現在不法侵害",
採取手段要符合"有效性"和"必要性",而且不含"逃避"手段,因為逃避跟本不會有犯罪問題.
正當防衛是用來"阻卻違法的",也就是行為人先犯罪---然後再以正當防衛阻卻違法.
那麼回到標題,抽菸的人在我身邊噴煙,此煙有毒害性,已對我生不法侵害.
我採取一有效且侵害最小的手段---打掉他的菸.
這樣究竟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
另外,"打掉他的菸"這個行為本身是犯了什麼罪?
強制罪嗎?"使人行無義務之事",可是嘴上叼根菸能算是一個人的義務嗎?
我認為毀損罪還差不多,因為通常情況,掉在地上的菸不會再撿起來抽,那根菸的價值已被破壞殆盡.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14(日)01:36 ID:cYmDHbUw] No.7599  
毀損器物罪: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16(二)15:10 ID:IWWNXFMk] No.7657  
>>No.7595
最小的手段應該是請他不要吸煙喔
正當防衛換成口語來講
一迴二防三攻擊...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16(二)17:55 ID:JjAsvxX.] No.7664  
>>No.7657
口頭上請他不要吸煙,這行為也不會構成犯罪.
不會構成犯罪的行為,不需要用"正當防衛"來阻卻違法.
但原PO的例子,我認為不能主張正當防衛.
二手菸之毒害是致癌性,但實際上這口二手菸到底有沒有致你日後得癌,中間因果關係很難證明.也就是說這邊很難證明他的單純抽菸吐煙行為是不法行為.
---------------------------------
但是如果是故意對人噴煙就有不法性了,這時候才有可能主張.

同意你性交,不同意你用按摩棒 名稱: 無名氏 [10/03/14(日)00:15 ID:QJKhksmo] No.7592 [回應]
按摩棒「助性」 斷棒「卡陰」告性侵
〔記者姚岳宏/台北報導〕「斷棒」傷人算性侵!一名醫學院男研究生偷用按摩棒助「性」,半截按摩棒竟斷在女友陰道內,女方後來肚子痛就醫,氣得向警方告男友性侵,警方雖然傻眼,訊後仍將男方依妨害性自主罪嫌移送。

據了解,陳姓男子現就讀北部一所大學的醫學研究所,目前30多歲,他與女友「小曼」交往3年,期間發生多次性關係,前一陣子,陳某不知從那裡弄來按摩棒及跳蛋,要求小曼一同使用,小曼不喜歡這種感覺,兩人為此還吵過幾次。

醫學研究生 沒得到女友同意

日前某晚,陳某與小曼在房內摸黑雲雨時,又拿出按摩棒,趁女友不注意時,將按摩棒偷偷插入她的陰道深處,後來不知何故,按摩棒前端竟斷在裡面,由於小曼當時覺得痛,陳某擔心「犯行」被發現,草草結束這次性行為,當時陳某也未注意按摩棒前端斷在裡頭。

女友3天後 就診才知出事了

從那天開始,小曼一直感覺下腹部疼痛,3天後,終於忍不住到台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就診,醫生照X光及超音波,發現有半橢圓形的光滑異物卡在她的陰道深處,費了一番功夫才取出,發現是1截斷裂的按摩棒前端。

小曼又驚又怒,打電話向男友興師問罪,陳某說不記得當時情形,小曼出院後,立即向台北市警方控告男友性侵,她強調:「只同意發生性關係,不同意用按摩棒。」

陳某到案時否認性侵,強調2人已經交往多年,多次發生性行為,女友並沒有強烈反對他以按摩棒助「性」,會將斷裂按摩棒留在女方體內,真的是自己一時的疏忽。
------------------------------------
這樣也算性侵??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14(日)00:39 ID:L1QFuZiE] No.7597  
刑法第十條第五項第二款
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15(一)13:15 ID:TfL/klxc] No.7641  

因為行為人並不是為了傷害被害人而作出此等行為
而是為了滿足性慾
若以法條"非基於正當目的"的性侵入行為的話
雖並未註明何者算是非基於正當目的的性侵入行為
但最高法院曾有判決指出此意指為要能產生興奮或滿足性慾
才能算是性侵,否則只能算是傷害

檔名:1267876856237.jpg-(19 KB, 953x424) [以預覽圖顯示]
19 KB關於車禍事故的法律問題...(請求協助) 名稱: 無名氏 [10/03/06(六)20:00 ID:3Lwk3hd6] No.7513 [回應]
時間-2009年10月5日

案發經過

本人於2009年10月5日早上8:10分
當日是芭瑪颱風台北市要照常上班
騎承機車去上班
由永和市OO街欲左轉向XX路時準備待轉
並減速到時速大約10-20左右
在自助餐店
於該店家的左側的透明遮雨棚上所繫的鐵管被強風揚起撞擊到右臉部下巴部份
當場受到強烈撞擊應聲倒地滑行被機車壓住左腳
自行起身時感到暈眩並且臉部流血及多處受傷
當時已有一名員工(女)在遮雨棚處洗菜
但只在一旁觀看
因為時間甚早所以路人並不多
該店家店員也沒有出面幫忙
故自行打電話報警及叫救護車
到台北縣中和市雙和醫院急診
當時有一名年齡較長的店員(女)陪同一起乘救護車到醫院
阿姨及同事(女)都有到醫院探望
之後並一同到到派出所備案
自助餐店店長(男)
與我及我阿姨跟同事到派出所詳述事情經過
並留下雙方資料簽寫工作日記簿
店長承認是因該店家疏失導致事故發生
並於派出所的工作日記簿上註明
願意賠償醫療費用.機車維修費用
並由保險公司做初步理賠及後序醫療賠償


傷勢-

臉部撕裂傷痕較為明顯(3公分左右圓弧形的傷口.皮是被鐵管削到掀起來的)
其他有多處挫傷等(破皮跟瘀血)

損壞物-

機車左側零件(嚴重磨損)5千多
手機一隻(螢幕嚴重破裂)3千多
雨衣一件(多處破洞)3百多
西裝褲(破洞)1千多
有回應 2 篇被省略。要閱讀所有回應請按下回應連結。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09(二)08:50 ID:1v0QLyLA] No.7541  
業務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告訴權時效只有六個月,如果要追究對方刑事責任請趁早,這是你最好的籌碼。

在民事賠償方面,擊中你的鐵管應該是沒有固定在地上,風只要一大就會被揚起,對方很明顯有疏失,而且不可主張天災免責。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09(二)10:25 ID:Z8FAS37U] No.7543  
好奇問一下如果真的打官司原po勝算有多高?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09(二)21:48 ID:r/jXj2xk] No.7545  
車禍訴訟有在分誰贏誰輸的嗎?
不就你賠多少他賠多少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11(四)00:52 ID:Uc01bCAw] No.7554  
所以賠多少算合理?
那..要不要告呢?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12(五)14:59 ID:a4FbxWRo] No.7566  
天災不是人禍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12(五)18:16 ID:e37bdmIU] No.7568  
知道是颱風天應該要把會傷到人的東西收好卻沒這麼做
算是業務過失傷害或過失傷害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3/15(一)10:04 ID:tXABkqUs] No.7636  
搞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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