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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名一覽
7689: 裡島連結注意 (1)7613: 主機在美國就沒問題? (3)
7685: 這會構成毀謗嗎? (1)7601: 無標題 (1)
7683: 求償逼死人 智慧財產法淪為惡法 (1)7595: 對抽菸的人主張正當防衛. (3)
7681: 網拍詐騙 (0)7594: 無標題 (1)
7675: 無標題 (2)7592: 同意你性交,不同意你用按摩棒 (2)
7673: 無標題 (3)7569: 1夜簽8槍決令 依法行政很平靜 (4)
7639: 無標題 (1)7555: 無標題 (3)
7619: 房屋漏水的問題 (4)7537: 無標題 (1)
7618: 民事法,夫妻財產制相關問題 (17)7530: 無標題 (6)
7617: 過失犯能否成立加重結果犯 (25)7526: 無標題 (6)
檔名:1257226617839.jpg-(38 KB, 640x480) [以預覽圖顯示]
38 KB可以告她公然侮辱嗎? 名稱: 無名氏 [09/11/03(二)13:36 ID:ms0XwJj2] No.6268 [回應]
室友在房間裡總是很吵,因此我們和她們鬧得很不愉快。
以前溝通時我有說她們說髒話會讓人覺得她們很沒家教,希望她們不要再講髒話。(這算罵人嗎?)
事後她們要求我跟她們道歉,我也說這樣說妳們我很抱歉,我跟妳們說對不起。
以上是一個月前發生的事。

因為室友持續很吵,因此我們昨天又再跟她們講了一次。
因為是已經受不了的程度了,所以語氣當然不太好(不過我們是打在紙上)。
她們(三人)其中一人說:「妳說我沒家教,我才想說妳沒家教,妳媽媽是怎麼教妳的啊?」
我是因為態度的問題所以被她這樣說,我對不熟的人說話很冷淡,她們不喜歡我這態度,所以被她講以上的話。
那時她剛好有電話進來,她告訴對方說她正在吵架。
對方:叫她們去死啊!
她:「我也希望她們趕快去死。」

以上用「」括起來的部分能告她公然侮辱嗎?
雖然房裡有七個人,但四個是她們的人。
其中一個是根本不想淌這趟渾水。
我這邊只有我和我朋友。

而且最主要是我沒有錄音。
這樣告人有成立嗎?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1/03(二)15:32 ID:/pa7KGkc] No.6269  
這裡不是抱怨板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1/03(二)23:12 ID:tHZ0XE2U] No.6270  
這種小事情請私下解決,不要浪費司法資源。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1/04(三)01:11 ID:U6pcN/0.] No.6271  
與其花這麼多時間在舉證上,不如找師長調解或乾脆你搬她搬比較快!
像你這樣為尋求情感上報復而採取訴訟途徑作為手段並不明智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1/06(五)16:20 ID:T9DJdHz6] No.6315  
這種小事情請自行解決,或是找鄰近的調解機關或是大樓管理員來處理,不要因為小事情浪費司法資源

檔名:1257479617992.jpg-(84 KB, 480x640) [以預覽圖顯示]
84 KB無標題 名稱: 報警有用嗎? [09/11/06(五)11:53 ID:TbI9rN8g] No.6311 [回應]
最近心情很差

有人冒用他人名義捏造關於我的事情寫黑函
想請問各位島民
1.他這樣冒用他人名義算犯法嗎?
2.我可以報警處理嗎?

真的想不出得罪過誰,心情好亂....
無標題 名稱: 不良教師 [09/11/06(五)15:20 ID:UnfByBB6] No.6313  
偽造私文書+毀謗罪
實質競合處偽造私文書罪

當然可以報警

檔名:1257401957434.jpg-(300 KB, 1200x900) [以預覽圖顯示]
300 KB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1/05(四)14:19 ID:DyWtyQhQ] No.6303 [回應]
網路遊戲相關

剛剛看到FEZ更改合約公告
其中有項很在意:
倘甲方於「六個月」內未曾有登入「幻想戰記」遊戲之任何記錄,乙方有權無須通知、直接刪除甲方之遊戲帳號、紀錄與相關資料等。
請問這個合約只適用於後來加入的玩家還是全部玩家?
如果是全部玩家的話乙方單方面更改契約內容在法律上站得住腳嗎?
況且黑橘的的遊戲好像不只FEZ有這問題...
不想如果有天真的被刪除了才在雞雞歪歪
所以想先來了解一下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1/05(四)18:17 ID:jQy6Hu9U] No.6304  
依稀記得橘子或其餘網路遊戲的登入同意合約中都有這類無須通知刪除帳號的條例。按下確定代表同意,但合不合理、能否與法接受又是另外一回事了。合約中載明此項通常為便宜行事,有異議自可向公司商討,或集合眾多網友合志共同討論兩造合意的合約。到底會哭的孩子有糖吃,不漠視自己的權益是聰明的行為。不過,雖然寫明半年未登入者刪除之,但通常都不會砍掉,身邊頗多帳號都三五年未登入,近日送于友人仍說安在。我想畢竟現今電腦容量進步發達,不差這一個人物紀錄幾kb的空間。但遇見機房遷移或遊戲大改版的時候,也不無刪除的可能。

單方面的合約有可以討論的空間,但須出聲,也要眾人的團結才能讓公司這龐大的賺錢機械聽見。若真的半年沒上而被砍帳號,也還是有著討論該合約合理與否的空間。半年期限的訂立大抵想說玩家半年未登入是不想繼續遊玩,而人半年未登入是否真代表放棄帳號?這很可議,也能舉很多半年不能上線的例子,端看你對此合約的反駁行動力了。
無標題 名稱: Sewlde.K.Charat◆KlZ49inP3Y [09/11/05(四)18:18 ID:S4JHlGMA] No.6305  
你能怎樣?
按不同意嗎?
不同意你連遊戲都玩不了
這種單方面要求玩家遵守的合約N年前就存在了
那些高官依然沒在管的
那家公司會怕你去告?
之前告了還被反咬勒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1/05(四)18:34 ID:jQy6Hu9U] No.6306  
>>No.6305
這想法實在過於極端,合約是人設立的,自然能夠讓人去改變。有志者事盡成,對合約有異議自可提出,有人迴響就是一股力量,在合理的範圍內去與公司商討,行正言而順。公司運作自當如傲慢者給人不良印象,但在商言商,商者消費者兩造當各進各退,據其理而爭。法治社會的優點就是「不合理可以談」,半年刪帳號期間是可議的,舉證確實與提出合約之不合理,結果自然不會讓人不信服。以上的先決條件是「行動」,但若悲觀如6305,也只得怨歎他人不是。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1/05(四)22:24 ID:DyWtyQhQ] No.6308  
 檔名:1257431050920.jpg-(512 KB, 800x1090) [以預覽圖顯示] 512 KB
感謝意見!
那對於有爭議的部分
去函至遊戲橘子公司或直接上行政院的消保會線上申訴
有沒有比較推薦的方案呢?
另,這些合約好像是在不久前才更改的(印象中是幾個禮拜前
所以關於jQy6Hu9U君所提到三五年未登入的帳號是否在此限內還不是非常確定
不過S4JHlGMA說的也有點道理阿...
沒有動員一定的力量的話
面對一間公司無疑是小蝦米與大鯨魚之爭

不過在下真的十分喜歡這款遊戲阿...
實在不願意在不可抗之原因下離開遊戲後
發現自己的電磁紀錄遭到銷毀...

檔名:1257352494881.jpg-(44 KB, 175x247) [以預覽圖顯示]
44 KB打落牙齒要算傷害還是重傷害? 名稱: 無名氏 [09/11/05(四)00:34 ID:1JG8ndL2] No.6298 [回應]
刑法10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
打落臼齒一顆斷無再接回可能,所以打落牙齒是要算在第六款嗎?
還是這雖為"不治"但並非"重大",所以僅為傷害?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1/05(四)01:22 ID:M16DYYMs] No.6299  
牙齒非如四肢五官功能,缺其一而不能成事。斷齒可以裝置假牙,更求完美也有植牙,這方面受人傷害理當以傷害罪論,「不治或難治之傷害」並非以「無法復生」作為根本判斷。只有當缺其或染其將造成生活嚴重變化的情況才有重傷害之加重刑責。如以核廢丟擲他人、愛滋針筒刺人、斷人常用指等。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1/05(四)10:35 ID:PljXs7uk] No.6300  
正如6299說的
重傷害為"機能性"的喪失或嚴重衰減
牙齒雖然不能復生
但是以機能性而言,牙齒的機能性為咀嚼食物
散失一顆對於咀嚼食物並無機能性之嚴重衰減之虞(當然,整排牙齒打斷就算重傷害了)

檔名:1256064085377.jpg-(60 KB, 681x543) [以預覽圖顯示]
60 KB警械使用條例 名稱: 無名氏 [09/10/21(三)02:41 ID:xsVzcPbI] No.6134 [回應]
第1條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所用警械為棍、刀、槍及其他經核定之器械。

想問一下,有誰看過那個"警刀"長什麼模樣?有什麼警察有配發"警刀"的呢?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0/21(三)11:36 ID:ixCT/oVg] No.6150  
 檔名:1256096160965.jpg-(45 KB, 400x300) [以預覽圖顯示] 45 KB
特種部隊吧w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0/30(五)00:25 ID:Dof0pMSc] No.6240  
順便想問一下,現在"甩棍"似乎是被當成警械在管制的.
我對"甩棍"本身沒有興趣.
但很想買它的某個配件---"玻璃擊破器的尾蓋",
並非是甩棍的基本零件,
只是可另外安裝的選擇配件而已.
像這種的也需要申請許可嗎?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1/04(三)02:21 ID:mx1tOw9.] No.6273  
 檔名:1257272478444.jpg-(28 KB, 640x480) [以預覽圖顯示] 28 KB
今天就被條子刁了 結果是 無效
他不能任意沒收也不能告你 因為那根本不是警棍
當然也是要看條子雞不雞掰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1/04(三)02:24 ID:mx1tOw9.] No.6274  
 檔名:1257272668172.jpg-(50 KB, 800x600) [以預覽圖顯示] 50 KB
無內文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1/04(三)22:57 ID:PQj36juk] No.6294  
 檔名:1257346677435.jpg-(40 KB, 704x396) [以預覽圖顯示] 40 KB
1. 法律沒有規定甩棍是非法物品
2. 只要不要太招搖,東西不要露出來,不引起週邊人的恐慌,就沒有觸法
3. 如果你有露出來,就會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這個跟你持有什麼東西無關..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1/05(四)00:08 ID:RRldcukM] No.6296  
>>No.6273
能描述一下過程嗎...
是騎車臨檢還是走在路上就被帶去警局...
還有警方說了些什麼...
還有,長的那枝是PSD吧?

檔名:1256791559985.jpg-(290 KB, 1024x768) [以預覽圖顯示]
290 KB無標題 名稱: 電腦犯罪 [09/10/29(四)12:45 ID:XsPoV3cM] No.6222 [回應]
請問碰到下列的事情,要如何處理?(連律師都不管用)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31701393
有回應 5 篇被省略。要閱讀所有回應請按下回應連結。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0/30(五)01:03 ID:TS6gXFJQ] No.6250  
看了一下,法院似乎是如此認定:
>故本件被告的電腦被入侵,應會被植入遠端遙控程式,在刊登訊息時,應可看到電腦刊登畫面之訊息或為使用者發覺電腦被遠端使用者連線使用
然後又依證人丁表示
>並未在電腦上看到被入侵刊登訊息之畫面,也未發覺電腦被遠端使用者連線使用.
且又證明被告在當時人也在家.
而被告又拿不出被入侵的電腦資料,所以認定PO文者和被告是同一人.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0/30(五)12:29 ID:GveSbcOc] No.6255  
有什麼方法可以證明電腦遭到他人入侵?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0/30(五)16:16 ID:zV8nDlp.] No.6258  
>有什麼方法可以證明電腦遭到他人入侵?
這就不是法律版的問題了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1/01(日)10:36 ID:CW..m.GU] No.6262  
>>6258
搜證的方法要是有錯,也不行所以才會在這裡問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1/01(日)21:12 ID:Mwq992SY] No.6264  
只能說你是司法的被害者
目前這種狀況較做網路白色恐怖
主要問題是檢方專業知識不足
又想拼業績
跟之前身分證件被盜用有類似情況
也就是所謂借情況證據來定罪
法官也沒有相關專業知識
問題很嚴重但司法單位故意忽略
必須要累積足夠受害者之後(官員受害)
才會處理
目前有成立受害者協會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1/02(一)12:20 ID:T8Ix0ZyQ] No.6267  
>>6264
那個受害者協會在哪裡?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1/04(三)21:58 ID:q8VqEvnw] No.6293  
>使用他人的無線網路溢波上網
警方還是有辦法抓的!以下是找到的新聞(不過舊了,2004年的)
http://www.cib.gov.tw/news/news01_2.aspx?no=458

檔名:1256095826327.jpg-(98 KB, 500x375) [以預覽圖顯示]
98 KB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0/21(三)11:30 ID:ixCT/oVg] No.6149 [回應]
發現家裡有小偷
大喝一聲小偷當場嚇的心臟麻痺猝死
要負啥刑責嗎?
有回應 8 篇被省略。要閱讀所有回應請按下回應連結。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0/22(四)11:36 ID:I8uwAgZI] No.6162  
>>No.6154

三階請一步一步慢慢來
先確立行為人"大喝一聲"的行為
與"小偷當場嚇的心臟麻痺猝死"的結果是否有因果關係

若因果關係成立,才來考慮可否主張正當防衛
來阻卻違法 又是否有過度防衛之虞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0/27(二)12:14 ID:Jtiui.ZI] No.6212  
再說又有哪個檢察官會吃飽沒事為了死去的小偷去起訴一個出聲嚇死他的人?
不必太擔心啦

除非那人有練獅吼功-_-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0/28(三)20:28 ID:KFpdb1u6] No.6218  
這個討論怪怪的....
因果關係是完全自然客觀而不帶評價性質的,用於探討行為和結果之間的關聯性,因此只要對於構成要件結果之發生不能想像其不存在都會列入因果關係的考量中包括你當天吃了某牌的潤喉糖所以喊的特別大聲...(喂),之後才會用重要性理論去挑出法律所要評價的相當因果....
這個討論會出現主觀因果關係和客觀因果關係的理論還頂奇怪的....人會因為被嚇而死掉可不管嚇人的人怎麼想....
行為人的主觀思維是主觀構成要件的判斷,要討論的是"故意"是否構成,這裡面牽涉到行為人是否對因果歷程有所認識(這才是不良教師所說的理論產生點)
也就是行為人的主觀上是否有殺人的故意存在,刑法所稱之故意為明知並有有意使其發生者(直接故意)與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間接故意)二種
而在這個情形下行為人當然不可能對於夜間潛入的不特定小偷有心臟病的認識啦....所以直接排除故意,構成要件不該當,無罪
所以根本不需要討論到構成要件該當之後的阻卻違法事由和罪責囉~~~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0/29(四)23:23 ID:GrUQZshs] No.6234  
我的想法:
客觀上,屋主大叫導致小偷死亡,有因果關係.(條件因果關係)
主觀上,屋主和小偷素昧平生,對於"大叫會致小偷心臟病發而死"不可能有預見,欠缺故意,不成立殺人罪.
同上,當然也不會有預見可能性,欠缺過失,亦不成立過失致死罪.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0/30(五)00:01 ID:ot.LnW42] No.6238  
>>No.6157
離題一下
如果叫小偷站住而他不站住
可以從竊盜罪改告他強盜罪嗎?
無標題 名稱: 不良教師 [09/10/30(五)07:25 ID:FJTDoTC.] No.6251  
不行
除非小偷有打你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09/10/30(五)18:20 ID:RxcRtEaQ] No.6259  
>>No.6238
搶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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