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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89: 無標題 (1)7202: 關於電腦週邊送修的問題 (1)
7278: 勞資問題!?? (0)7196: 無標題 (1)
7259: 車頂挖個洞 (5)7193: 無標題 (1)
7245: 無標題 (3)7190: 捷運上禁止飲食 (0)
7238: 弱勢注定被壓迫嗎? (23)7178: 無標題 (1)
7217: 無標題 (5)7165: 無標題 (0)
7212: 買東西沒付錢是誰要舉證? (1)7162: 無標題 (1)
7211: 無標題 (2)7161: 無標題 (34)
7205: 關於無線上網 (3)7157: 無標題 (10)
7204: 關於車禍 (6)7151: 關於酒測值 (1)
檔名:1265723248775.jpg-(272 KB, 524x751) [以預覽圖顯示]
272 KB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9(二)21:47 ID:E43jmxAE] No.7289 [回應]
我想問有關保護令的作用
我家人說只是口頭上的告誡,沒有實際的隔離

至於為什麼我會這麼問
是因為我爸揚言要殺我姊、我姑姑
外加對我姊造成傷害了,雖然不至於流血
但是我覺得造成血案可能就來不及了

請問這樣可以打家暴專線嗎?家暴專線是否真的有實際上的作用?說真的,我不太相信警察.......但是現在又沒有什麼途徑可以保護自己跟家人.......
還有我爸是聽不懂人話的,請不要跟我扯溝通這兩個字
如果有人類可以在沒有任何保護措施下跟一頭飢餓的獅子溝通,那我就認為溝通是可以的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9(二)22:39 ID:TGuhZApM] No.7291  
保護令的作用就是當對方進入禁止範圍時,可以報警趕人而已.
然而,這玩意沒甚麼用.保護令並不是萬靈丹,更不是驅鬼符.
家暴專線也差不多.在警方趕到之前,悲劇早就發生了.
在執行保護令有成的美國,婦女因家暴而死/重傷的案件,有近三成發生在聲請保護令後.
為什麼?保護令是一紙公文,不防彈的.
----------------------------------------
當事情到這種地步,你需要的是如何自保.法律無論如何都來不及.
要嘛逃跑.逃到他找不到的地方.
要嘛反擊.實質意義的反擊.
這是唯二的道路.
-----------------------------------------------
另外,如何和饑餓的獅子溝通?我想肯亞的馬賽部族有套好方法---遠遠地,扔出幾十枝長矛,把這隻獅子釘成仙人掌.
當然我的意思並不是叫你去買長矛.
----------------------------------------------
如果你有空的話,我建議你去書店或是圖書館,找一本"台灣商務印書館"出的"求生之書","蓋文.德.貝克"所著.
從201頁看到228頁,這一章是專門講述如何應付這類婚姻危機-家暴殺手

檔名:1265304837710.jpg-(79 KB, 465x464) [以預覽圖顯示]
79 KB弱勢注定被壓迫嗎? 名稱: 無名氏 [10/02/05(五)01:33 ID:vZMVUthU] No.7238 [回應]
因為住家地方10幾年來都相安無事,這一兩天卻換了新的進出門,
(之前是木頭舊門,破破爛爛的也都沒在關門,但是也沒傳出什麼案件)

問父親才知道換門的住戶前2週是有通知要換門(換鐵門)
但是當時家父就有貼告示說,不願意換也不需要換,
但今天2/4還是被換上新進出門了,當然現在要向這棟大樓每戶人家收錢了
1戶收8千(舊式5樓公寓+1樓頂住家共11戶)

請問因為之前已經表明不願意安裝新大門立場的住家
如果被索討大門安裝費需要給嗎?
(11戶扣掉動手安裝的那1家,10戶共計8萬,很普通的鐵門)

如果不給錢,然而對方卻不給新大門的KEY怎麼辦?
雖然10多年的鄰居了,但是感覺上不被尊重,還是說弱勢的人就是註定被壓迫,
說好聽的就像是被強制推銷買下東西,講難聽一點像被強姦

何且8000元對我家來說是很大的開銷
(我跟中度殘障父親就2人同住,自己收入不多而且房貸信貸要繳加上每月生活開支之下,能剩的錢不到1500,當時也家父跟對方表明家中經濟而且家父還貼告示於之前進出門說無意願換門)

想請問如果在溝通無效下,有什麼辦法能不被索討金錢而且也不會發生無法進出大門的困境方法嗎?(法律條款之類的,想先做最壞打算的準備)
有回應 16 篇被省略。要閱讀所有回應請按下回應連結。
我是ID:l6dDz49g 名稱: 無名氏 [10/02/08(一)22:00 ID:MvzcJyKs] No.7280  
>>No.7274
沒有正式開會紀錄,沒有貨比三家這倒還好.
重點是,
那張說要換門的公告是誰貼的?
先換了門,是誰墊款的?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8(一)22:15 ID:JOYTP8KQ] No.7281  
文長第2篇

>>>No.7276
>>>(1)
你說對了,換門收錢的那戶人家準備過年後賣屋,對方有跟鄰居說他們要搬去跟兒子媳婦住這邊的房子想賣掉,還問鄰居有沒有親朋好友想買房子的在打聽,這2天跟鄰居閒聊中鄰居提到的!

>>>(3)
由第1次換門意願詢問,第2次通知換門費用,都是對方
一個一個找每戶通知,無公告大家聚在一起討論,亦無
告知大家意願為何(問過2~3戶,他們才知道
有人沒意願安裝新大門,因為建議安裝的那戶都跟每戶說
<大家都說好,一起換啊!快過年了!之類的話>並沒明說
有戶不要,至於價格有沒有瑕疵在下就沒有把握!
剛開始發文說1戶8千多元是弄錯意思
(以為7千另外還有安裝對講機1千多共8千多)

>>>(4)
自己要是有這方面專業判斷,就不會來這邊麻煩大家
又不是要賣弄什麼!

>>>(5)
到底是No.7276偏激還是原PO我偏激?
No.7276對原PO發文似乎有偏激傾向,稍有不合意的反論出現就無法接受,就連這第(5)點也是如此啊,如果原PO早就站不住腳了,何必來發文來自討沒趣,直接無視不就好了。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8(一)22:28 ID:JOYTP8KQ] No.7282  
>>>No.7280
對方沒公告喔說樣換門,是每戶拜訪知會,
對方都會說:因為街坊鄰居大家時間不定所以他一戶一戶找
比較不打擾大家也不會遺漏其中一家!

錢也是提議換門的那戶先付的,
收據有給每戶看,收據印象中寫

    項次        單價     總價
公寓白鐵大門安裝一式  64000  64000
(含對講機更換)

這樣吧!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8(一)22:54 ID:MvzcJyKs] No.7283  
>>No.7282
好,那麼事情大致上清楚了.
--------------------------------------
民法820條
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
依前項規定之管理顯失公平者,不同意之共有人得聲請法院以裁定變更之。
前二項所定之管理,因情事變更難以繼續時,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聲請,以裁定變更之。
共有人依第一項規定為管理之決定,有故意或重大過失,致共有人受損害者,對不同意之共有人連帶負賠償責任。
共有物之簡易修繕及其他保存行為,得由各共有人單獨為之。
--------------------------------------------
公寓大門是大家共用的.其更換修繕是管理行為.
由其中一戶人家來一戶戶詢問,最後多數決定要換門,原則上是可以拘束你們的.
但是,這名發起人犯了一項錯誤,就是一戶戶詢問時,謊稱其他戶都已同意/或是隱匿"有用戶不同意"的訊息.
這種情況已達該條第2項的顯失公平,你們(不同意之用戶)可向法院聲請裁定變更.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9(二)05:13 ID:4usHqGuI] No.7285  
>>No.7283
顯失公平的理由去告,其實滿薄弱的。
原告不僅要負舉證責任,而且通常重點是在價格合理性及負擔公平方面,若是要以相當於詐欺脅迫的意思表示,當然也是可以告,只是機會極小。
因為最近修法對於共同管理有社會義務化的趨勢,對公共事物有積極的保障。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9(二)05:31 ID:4usHqGuI] No.7286  
補充一下:比較有可能的條文是以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 11 條   共用部分及其相關設施之拆除、重大修繕或改良,應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為之。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9(二)20:30 ID:2ZqgzVaQ] No.7288  
原PO
感謝各位给與的解答

今天已經連同其中幾戶(含另一戶無意願安裝的鄰居)
一起拜訪換門收錢的鄰居,雖然一開始對方自認為作法
無誤,並不斷以這樣做對大家都好,自己要找人安裝施工的辛苦之類的說詞來回應大家,但最後被人說穿其實是
那戶因為要賣屋進而聽從仲介[建議]下跟大家提出換門,
並且自己也只是[依照]房屋仲介指導才一戶一戶單獨詢問
(一直說:自己不知道這樣做有瑕疵,
又說仲介跟他講一戶一戶找比較不耽誤大家時間,
可以省下不必要的麻煩)

最後結果是:大家看反正門也已經換了錢也繳了就也只能接受,不過換門收錢那戶自己說會跟仲介抗議
(還直說自己是被仲介騙了)而我有跟對方討論繳錢事宜,
也說明分期繳(對方一開始是在那邊一直說:錢還有欠過了年的喔!或是說他房屋賣了還要特地回來收很麻煩耶)
不過在我暗示對方,這件事的瑕疵及一些看法
對方最後有接受我提出的方案

雖然初發文隔天就是抱著錢是一定要繳的打算
但是付錢也得付的心情爽快,而不是被強迫認命
也是大家找出事情瑕疵所在,也不至於被對方
<尻洗>太超過!

感謝大家幫助m(_ _)m
謝謝^^祝大家順心

檔名:1265342565063.jpg-(269 KB, 800x1200) [以預覽圖顯示]
269 KB無標題 名稱: 請問我該怎麼辦..... [10/02/05(五)12:02 ID:Ai1XqIas] No.7245 [回應]
事情是發生再去年10月...
因為我上班途中閃車跟兩台車發生擦撞....
(假設我是摩托車A,擦撞汽車B和C)
由於當時我是要閃躲由內線轉入外線的C,結果我閃到快車道結果撞到正停在黃色網狀線上準備轉彎的B,後來又被C從外線轉回內線擦撞到....
當時我有受傷住幾天醫院,現在B一直常常打電話給我要我賠錢,我跟B說要賠OK去調解委員會,但是B卻非要跟我私下和解,由於我是上夜班,他常常在我睡覺的時間連續打給我,讓我非常困擾,還請各位島民幫幫我!該怎麼處理比較好....
PS:只有B跟我一直要錢,C則是沒叫我賠錢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5(五)13:16 ID:zlzfsEqc] No.7247  
這題很基本
考很多次
是C要賠錢 要賠給B和A
無標題 名稱: 請問我該怎麼辦..... [10/02/08(一)23:29 ID:yHlbh6iM] No.7284  
>>No.7247
喔喔!了解難怪C都不敢說什麼!感謝你!

不好意思,我再請問一下B當時車停在黃色網狀線上,請問B是不是違規在先阿....(因為我朋友說B也有問題)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9(二)05:33 ID:4usHqGuI] No.7287  
>>No.7284
B沒有問題喔

檔名:1265631939189.jpg-(22 KB, 604x391) [以預覽圖顯示]
22 KB勞資問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8(一)20:25 ID:DpH78U8E] No.7278 [回應]
有親戚在大眾運輸交通公司(國X客運)任職司機,因為發生意外損害(疑似小石頭的物品彈撞到車頭防風玻璃,導致玻璃破裂毀損),公司要求司機需負連帶責任,想請問這樣是否有不合理之嫌?
因為要求的賠償金額對於司機這職位的薪水來說尚屬高額,假設有負連帶責任的義務,那是否有計算公式可以參考,不想被公司給吃死死!
另外想請問,這方面的法律責任有哪部份條例可以參考(請詳情)?
還有是否有保險方面的理賠??

以上是搜尋知識+並直接複製過來!
現在家人也遇到極度類似的問題,這則問題的回答也不夠多!
對於這種事一直都感覺定義很怪==
懇請就上面問題回答一下!

檔名:1264999540317.jpg-(41 KB, 604x453) [以預覽圖顯示]
41 KB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1(一)12:45 ID:he6zqlEg] No.7157 [回應]
聽說過一個案例
A先生向B先生租了一棟房子來開便利商店
由於A先生已經租了三十年 他認為這三十年所付的租金已足夠買下這棟房子
所以不肯再付房租
B先生因此告上法院 結果法院卻把房子的所有權判給A先生
這是真的嗎?
有回應 3 篇被省略。要閱讀所有回應請按下回應連結。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1(一)20:13 ID:7wJq/aWg] No.7169  
通常不會這麼判.
要看當初契約怎麼簽.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1(一)22:00 ID:dqYnHRDk] No.7175  
租是租買是買
不能也不可能互相混餚
若此案例為真
只有可能是當初契約有什麼漏洞或有什麼附加條款
絕不可能是因為"付了30年租金"
所以"所有權歸於承租人"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3(三)18:08 ID:3wBFwt2g] No.7215  
租賃契約422條是負擔行為
買賣契約345條是物權行為
兩者在民法上應是不同層次上的討論範圍
故就算是A所付的租金已足夠購買系爭標的物
A仍然只有標的物之使用權,所有權仍屬B之所有
絕不可能因為租金已經超出得以購買的價金
就將所有權移轉給A

除了契約中另訂者不在此限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6(六)23:39 ID:0Noc9d76] No.7265  
>>No.7215

買賣契約345條其實也是負擔行為...
物權行為是758和761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7(日)02:07 ID:w.GGlz1E] No.7268  
這不算是租購(hire-purchase)嗎?
無標題 名稱: 我是廢渣 [10/02/08(一)01:56 ID:IXk9WmC2] No.7275  
先回應原po,這個事件還是要看當事人間的契約是如何約定的,不像您所說得這麼簡單。如果要達成你舉例中情況,我簡單用『現行法』說明:

壹、物權法上的規劃

假設A與B兩人訂立租賃契約,並為該租賃標的物(不動產)設定典權登記:

債權行為部份:民§§421Ⅰ、422、166-1,以書面訂立租賃契約並經公證人公證。§423,出租人有交付租賃物之義務。並假設該契約不超過20年, 當事人有即時更新展延租賃期限(§449)

履行行為的部份:交付不動產標的物讓承租人占有(事實行為),書面記載當事人權義,並至地政機關設定典權登記(民§§911、758)。所謂典權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之不動產,而為使用及收益之權。」(§911)

上述是有定租賃期限的情況,「典權定有期限者,其...租賃之期限,不得逾原典權之期限」(§915)「典權約定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典權之約定期限不滿十五年者,不得附有到期不贖即作絕賣之條款。」(§§912、913)所謂絕賣,係指「典權定有期限...出典人於典期屆滿後,經過二年,不以原典價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923)

在典權未定期限的情況下,「出典人得隨時以原典價回贖典物。但自出典後經過三十年不回贖者,典權人即取得典物所有權。」(§924)


貳、債法上的規劃

有兩種契約聯立的假設:

一、租賃+買賣

承租人在租約到期期滿後給付一筆價金,以做為取得不動產物權之對價。

(租金的對價是獲得租賃物的使用收益權,買賣價金的對價是取得財產權,兩者不能混為一談)

二、租賃+贈與

在租約到期後,出租人直接將標的物贈與給出租人;但此種情況須注意§§408、166-1,因為「贈與物之權利未移轉前,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但經公證之贈與者,不能撤銷。」而「(贈與)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之移轉...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未依規定公證之契約,如當事人已合意為不動產物權之移轉...而完成登記者,仍為有效。」

是故這邊還是需要用公證的方式來讓出租人履行贈與契約。

===

有錯誤的地方煩請先進不吝指正!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8(一)14:02 ID:vsJ17.NE] No.7277  
>>No.7275
寫這麼多,還不是不合題旨?

檔名:1265417886000.jpg-(56 KB, 600x450) [以預覽圖顯示]
56 KB車頂挖個洞 名稱: 無名氏 [10/02/06(六)08:58 ID:VzgqUB26] No.7259 [回應]
在自己的車頂挖個洞,裝上蓋子,如附圖那樣
犯法嗎?

或許會有人叫我直接去弄台有天窗的車就好

但...

掀蓋探出車頂(鑽洞)是男人的浪漫啊!!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6(六)12:35 ID:m1eZVvFA] No.7260  
不犯法
但是要在車頭及車身標示"車頂有個洞"
還有字的大小為25X25公分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6(六)17:34 ID:lqdFR6Ro] No.7263  
可不可以問一下探出頭來是要做什麼??
(狗狗倒是很喜歡把頭伸出窗戶+吐舌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7(日)16:54 ID:EGLVnZ2E] No.7271  
>>No.7260
為什麼還要標示?

順便一問
痛車(機車)無法上路+拿到牌子是真的嗎?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7(日)16:57 ID:Geo2cWSk] No.7272  
>>No.7271
不會啦,增加馬X九頭像就OK了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8(一)00:11 ID:kaNpCllg] No.7273  
>>No.7272
加完之後記得去監理站登記喔^.<

檔名:1265186252855.jpg-(48 KB, 454x627) [以預覽圖顯示]
48 KB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3(三)16:37 ID:sgvIaHgo] No.7211 [回應]
鬧版有法可管嗎?
比如之前狂貼糞圖的...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5(五)15:28 ID:SoNWx0I2] No.7248  
K島可定義為公共場所
因此在公共場所亂貼糞圖
可告公然侮辱罪
公然侮辱,是指在「公開、公然」的場合下,也就是在眾人可以共同見聞的情況下,以非「事實」的不雅言語或是圖片、文字對受害者進行「精神上的損害與汙辱:「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以強暴方式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這種行為造成了上K島看到圖的人精神損害......且有汙辱的意味.
無標題 名稱: 無名氏 [10/02/06(六)16:59 ID:mFoCj6LU] No.7262  
>>No.7248
但公然侮辱罪是要有特定受害者,也就是人身攻擊才算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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